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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Chang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Z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是由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全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的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常州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常州市化龙巷恒利大厦A座六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托,办理本市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等有关事宜,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执业。
(二)管理本会会员;
(三)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
(四)拟订本市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本市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六)组织本市报考注册会计师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七)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
(九)与国际会计师团体、外国会计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以及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者,为执业会员。
有关人士经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复议和申诉。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五)按行业规定缴纳会费;
(六)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其他应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可以提前或推迟。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选或聘任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酝酿提出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人选;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会议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常州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会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实行会计核算,建立内控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3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