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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别代表大会 1997 年 8 月 19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常州市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指导,并接受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省注协委托,办理本市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初审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行情况。
(二) 管理本会会员;
(三) 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
(四) 拟订本市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组织实施本市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六) 组织本市报考注册会计师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七)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八)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九) 与国际会计师团体、外国会计职业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十) 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以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可以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本会个人会员为: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
已经依照原规定考核取得的本会会员资格者。
(三) 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审查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批准,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本会纪律;
(四) 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 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参照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的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本会理事会;
(三)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其他应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 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 推选或聘请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 酝酿提出增补或更换部分理事人选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六) 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七) 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八)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事业拨款;
(二) 会费收入;
(三) 社会资助;
(四) 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
The Chang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缩写为: CICPA )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局前街 176 号)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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