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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的通知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5    浏览次数: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文件

苏财办税法〔200737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财法函[200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法函〔2007117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财会处函[200710号)收悉。经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3“5“1都是指周年,即分另表示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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