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的通知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5 浏览次数: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文件
苏财办税法〔2007〕37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财法函[200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法函〔2007〕117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财会处函[2007]10号)收悉。经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3年”、“5年”和“1年”,都是指周年,即分另表示“满3年”、“满5年”和“满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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