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会协[2007]2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把好入门关,严格准入,保障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手续必须本人凭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亲自到省注协办理。
二、作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向省注协报送的资料: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2、拟任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一份;
3、参照中注协颁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制定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拟任股东或合伙人为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新增的股东或合伙人向省注协报送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新增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2、拟任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一份;
3、拟任股东或合伙人为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
1、省注协在收到申报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省注协将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要求的,省注协将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派人对股东或合伙人是否专职执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实地核查不符合专职执业条件的,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5号)予以撤销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对实地核查符合专职执业条件的,省注协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供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的部分审计工作底稿。
2、省注协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股东或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后,由行业检查调查委员会对照《执业准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质量审查。
行业检查调查委员会作出审计质量较差审查结论的,省注协不出具相关证明,并视报告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提交行业惩戒委员会予以行业惩戒,同时退回审计工作底稿。行业检查调查委员会作出审计质量较好审查结论的,省注协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3、省注协对已出具证明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集体谈话。
五、拟任股东或合伙人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当出具意见及证明,并对出具意见及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虚假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六、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名称、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等变更事项,应及时向省注协备案。
七、《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会协[2006]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附件二:拟任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
附件三:会计师事务所新增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