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第三章 股东出>>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6-20 浏览次数:
第三章 股东出
第十五条 事务所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注:事务所可约定单个股东出资比例不得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六条 各股东的出资应在[ 本章程签署(一个月内)或新股东加入后(一个月内)]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股东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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