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欢迎您!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 总 则>>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6-20    浏览次数: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1]

20061  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打印本文]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