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章程<<第十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6-20 浏览次数:
第十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八十七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八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
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九十三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九十五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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