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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章程<<第一章 总 则>>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6-20    浏览次数: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当事人分别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C.P.A. Partnership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第九条  本协议的当事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 范本中括号([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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