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转所须知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6-20 浏览次数:
注册会计师转所须知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或拟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应提交转所申请表(一式六份,格式附后)、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还必须同时出具委托函(格式附后),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具体转所程序如下:转入事务所审核盖章→转出事务所审核盖章→转入市注协审核盖章→转出市注协审核盖章→省注协终审盖章(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相关栏目)。但市直注册会计师转入省直会计师事务所的,市注协应先盖转出章,省注协再盖转入章及终审盖章。
五、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劳动合同到期、中止或辞职离开原事务所,暂未落实新事务所的(仅限于待业在家,不包括已到行业外工作的情况),也应填写转所表,可先由转出事务所签署意见,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注册会计师印章和转所表上缴转出事务所所在地(市)注协暂存(在此期间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业务),待找到接收的事务所后再到接收的事务所和有关注协办理转所手续并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如离开原事务所在家待业满一年仍未加入新事务所,或决定不再加入事务所执业,省注协将撤销其注册。今后再加入事务所,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六、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1、应提交的转所材料不正确、不齐全;
2、注册会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12个月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家事务所总分所之间的转所不受此限制);
3、转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未完成在转出事务所的工商变更手续前;
4、在转出事务所业务工作和财务未交接完毕的;
5、所在事务所终止清算,未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前的合伙人或股东;
6、其他不适宜转所情形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或股东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60日内办理转入新所手续,转所表不需要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再盖章,但须提供“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及相关材料。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之前,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八、注册会计师省内转所的标志以省注协签署同意意见的日期为准,跨省转所的标志以转出省注协签署同意转出的日期为准。事务所不得聘用未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九、事务所不得在章程、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以外向转所的注册会计师收取(或变相收取)转所费用。
十、事务所在接到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后一个月内应该决定是否批准转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书面向注协申诉,注协进行调查和协调,经协调事务所仍不同意而且确无正当理由,注协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十一、其他规定
1、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总所或总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分所,其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养老保险等可以放在总所。
2、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其他事务所或由其他事务所转入事务所分所的,转所表必须经分所和总所一同签署意见。
3、每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不办理转所手续。 十二、转所表申请人、转出(入)事务所、转出(入)市注协、省注协各留存一份。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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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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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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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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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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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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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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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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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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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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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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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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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次转所时间及原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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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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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 |
我保证本表以上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转所材料全部属实。
注册会计师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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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所意见:
同意该同志离开我所,其财务、业务(含股份)与我所已交接(转让)完毕。
主任会计师(签字及签CPA章):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事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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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所所在地(省市)注协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所所在地(省市)注协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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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函
兹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 )代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本委托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委托人签名:
并盖注册会计师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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