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6-20 浏览次数:
关于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会协[2006]155号
为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规范作为股东(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或拟设立新所)手续,满足注册会计师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经研究,在以往转所规定的前提下,补充通知如下:
转所申请人(或拟设立新所申请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除提供以往规定所需材料(具体材料见注册会计师转所须知)外,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股东或合伙人名单复印件)。
特此通知。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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