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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7-6-20    浏览次数: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为事务所的股东,享有本章程约定的权利,承担本章程约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董事、监事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增加资本时,按原有出资比例认缴也可按股东协商一致的比例认缴;

(十)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一)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解散请求权;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十三)本章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请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及自身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四)本章程第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章程;

(二)严格按照本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股东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主任会计师或其他股东;

(四)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六)遵守本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

(七)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或与事务所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九)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事务所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事务所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事务所债权人的利益;

(十一)事务所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事务所的利益;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条  事务所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股东在行使第六十八条第(三)、(六)项下的权利时,应当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股东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董事长有权予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七十一条  股东在其权利范围内及股东约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由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股东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章程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出资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各出资人的出资。

第七十四条 如因股东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章程无效或被撤消,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章程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

第七十五条 出资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出资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七十六条  股东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股东会另行确定。

股东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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