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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6-9 浏览次数: 9977

常州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联系越来越多,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资本验证、资信调查、司法鉴定、财务审计等方面业务时,需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给企业贷款、投资决策时,需要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经济鉴证作用,更好地应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对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对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报告及提供银行函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上级行的工作要求,在开展相关授信业务时,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防止使用虚假审计报告。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精神,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向使用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切实承担起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公司应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同时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精心组织实施审计业务。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资本验证、资信调查、司法鉴定、财务审计等业务需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时,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优质规范服务。

第五条 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函证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2003年第3号令)收取费用,不得自行决定进行超标准收费。

第六条 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日常管理,按季监测和统计贷款过程中使用的审计报告清单,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报告文号、签字注册会计师、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等。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银监分局报送上季度贷款过程中使用的审计报告清单。

第七条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金融办和常州银监分局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或予以通报。


附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审计报告清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金融办   常州市银监分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