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5-6-1 浏览次数: 13692
苏财会[2014]21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厅对《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会[2011]42号)进行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苏财会[2011]4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014年3月5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有关单位,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以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综合考评。根据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
(二)客观公正。根据事务所提供的资料,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复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合理应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向社会发布,引导各方合理选聘事务所。
(四)动态管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第四条 省财政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审定事务所综合评价政策与结果,推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具体负责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综合评价、发布评价结果等工作。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定为两年一评,具体由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综合评价对象是指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务所。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所的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党群工作、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指南;
(二)组织事务所填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填列信息,开展综合评价;
(四)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事项;
(五)上报委员会审定综合评价结果;
(六)发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A类事务所分成AAAAA、AAAA、AAA、AA、A五个级别。B类事务所不再分级。
第十条 省注协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获AAA级以上的事务所名单,搭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购买会计服务的择优平台,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
第十一条 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向AAA级以上事务所倾斜。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地区AAA级以上事务所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注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