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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资料

发表日期:2019-6-10 浏览次数: 12128


1.习近平总书记在哪一天提出“扫黑除恶”?

答:2017年11月8日,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批示指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3.扫黑除恶的开始时间是在哪一天?

答: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4.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2018年至2020年

5.扫黑除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6.为什么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事关伟大斗争进行、伟大工程建设、伟大事业推进、伟大梦想实现。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二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四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

7.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个坚持”是什么?

答:(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10.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2018年为专项斗争推进年。2019年为重点问题攻坚年;2020年为长效机制建设年。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三个结合”指的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提出“三个结合”,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答:“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决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打准打实”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

15.扫黑除恶”中的“黑”和“恶”分别是指什么?

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6.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7.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认定?

答:(1)三有:具有稳定性、严密性、渐进性。

(2)二不必: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不必达到特定规模,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不必达到特定数额;

(3)三多:组织行为多、作案手段多、形式多样化。

(4)二必须:犯罪组织控制或影响的必须是:“一定的区域、行业”;犯罪组织对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18.恶势力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9.什么是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

答: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是指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20.“保护伞”的定义是什么?

答: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21.当前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纪违规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司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3)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4)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5)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

(6)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7)违纪违规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

(8)违纪违规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9)违纪违规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滋生做大提供资金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权、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10)包庇、放纵、袒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1)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

2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指什么?

答: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2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项工作措施”有哪些?

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25.“扫黑”与“打黑”的区别是什么?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有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26.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哪些新动向?

答:(1)向政治领域渗透;(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3)向隐蔽化转型。

2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是什么?

答:(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在重点打击上述涉黑涉恶犯罪的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2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基层反腐、“拍蝇”结合起来?

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黑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扫黑除恶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