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9-6-10 浏览次数: 107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市注协按照省注协的指导、要求,协助省注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被省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按照省注协要求刻制注册会计师印章。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专职从业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七条 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应填写好《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详见附件1)。同时,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申请人,应查询、打印2年内本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连同注册申请表一并提交给事务所审核。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申请人应归纳、整理好本人在事务所专职从业和领取工资、奖金、福利等的相关证据,并查询、打印2年内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连同注册申请表一并提交给事务所审核。
以上信息涉及两家以上事务所的,应分别提交给相关事务所审核。
第八条 事务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注册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包括: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登录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查询本所参加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时填报的从业人员名单;同时,还应查询事务所委托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信息。
事务所应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本所查询到的信息整理成书面文档保存,以备核查。
以上各类信息不能同时证明申请人在事务所专职从业,或在事务所专职从业不满2年,以及未将相关资料整理为书面文档时,事务所不应出具申请人在本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时间累计才满两年时,相关事务所应无条件、及时对涉及本所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前曾经工作过的事务所已终止,则在该所工作期间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其他了解申请人工作情况的合伙人(股东)或注册会计师可以对申请人的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承诺。
第九条 所在事务所审核同意后,向省注协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本人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附件2);
(三)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附件3)。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时间累计才满两年的,相关事务所均需出具申请人在该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申请注册时,应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事务所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事务所和其他相关审核人、承诺人应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注协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省注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省注协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申请人,主要审核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事务所填报的从业人员名单和人事档案存放信息等;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申请人,主要审核在事务所专职从业工作内容、领取工资、奖金、福利等的相关证据、事务所填报的从业人员名单和事务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等。
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注协应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注协应配合省注协的审查工作。
申请人和事务所应为省注协审查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应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件4)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省财政厅,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注协应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的人员,由省财政厅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财政厅对申请人、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省注协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注册会计师被注销注册后,应主动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应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4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发现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报请省财政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省财政厅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附件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四: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