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监管制度

关于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5-6-1 浏览次数: 120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常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4〕14号《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等4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决定成立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隶属于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作为市注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过程中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受到侵犯等情形提供援助服务,负责承办常州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主要包括:

(一)直接受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二)研究有关维护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研究、探讨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三)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四)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帮助其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和对外协调;

(五)在维权过程中,发现注册会计师确有违反执业规范、执业纪律行为的,移交协会惩戒机构处理,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刑事、行政处罚的,提出移交处理意见。

第三章 委员组成和机构经费

第四条 委员由注册会计师、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市注协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人选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协秘书处推荐,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市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选聘。

第七条 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两年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诚信不良记录。

第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热心本会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条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经费由市注协从会费中开支,或从维权专项基金中列支。维权专项基金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及社会捐款而设立的。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申诉维权事项做好建档工作。

第十二条 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维权事项涉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沟通,通过调研等了解事件的全过程,就事件的性质、后果和具体解决办法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就维权事项本身,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提出援助受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 如果侵权事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解决有困难的事项,维权委员会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整理材料,向上级注协或市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报告,争取主管部门出面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直接向相应主管部门举报和提交维权报告等方式,进行维权。

第十六条 市注协秘书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组织联络,专项议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市注协秘书处对于重大维权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委员会各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讨论研究事项应形成会议意见,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市注协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说明有关维权事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注协秘书处负责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行业或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情况反映及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应就当年的维权工作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任期内两次缺席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勤勉尽责、高效务实。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声明回避。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及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