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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公约委员会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5-4-14 浏览次数: 82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常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及在常州地区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制止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信誉,根据《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公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隶属于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注协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引导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正当的公平竞争;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抑制、协调常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范畴内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职责包括:

(一)适时研究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有关行业自律公约;

(二)检查签约机构的履约情况;

(三)受理签约机构有关行约的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鉴定;

(五)对调查和鉴定的违约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六)加强对行约的宣传。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委员会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和市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人选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协秘书处推荐,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市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选聘。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家小组工作制度,下设调查组,鉴定组和申诉复查组。每个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八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市注协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第九条 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

(三)近两年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诚信不良记录。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针对当前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由3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拟制定的有关行约议案。

第十二条 针对提出的拟制定的有关行约议案,调查组可深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调查或组织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座谈讨论。

第十三条 综合调查结果,由调查组研究提出有关行约讨论稿,上报委员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有关拟制订行约形成一致意见,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可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将审定的有关行约,提交理事会,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受理举报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1.收到签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书面举报材料后,委员会主任即负责交办调查组着手调查;

2.由调查组向委员会主任汇报调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3.委员会主任咨询鉴定组意见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签约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委员会按照教育和处罚并重原则,视情节轻重实施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方式及权限:行约有处罚约定的,以行约约定的处罚方式作出处罚决定;行约无处罚约定的,则提交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

第二十条 市注协具体负责委员会的组织联络,行约课题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应就当年的行约工作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任期内两次缺席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勤勉尽责、高效务实。

第二十六条 委员与投诉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声明回避。

第二十七条 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有关事项及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市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负责解释。